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租赁房屋安全管理,规范房屋租赁经营行为,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县将开展租赁房屋清查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本次专项清理整治时间为2025年3月22日至2025年4月30日,专项行动结束后转为常态化清理整治。
(一)出租建筑、消防设施、出入口和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规定或危险和违反相关章程的建筑房屋的。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三)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租赁(以下简称:商品房租赁),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的;商品房租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四)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未向出租方和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的。
(六)擅自更改房子用途,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活动的。
(七)未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信息报送辖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的。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混合设置的;电瓶车违规停放于房间内或楼梯间的;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充电的;采用易燃夹芯彩钢板搭建的;疏散楼梯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未配备相应消防设施器材的;外墙违规设置广告牌、贴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
全县从事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主动前往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住建部门申请审核登记或报备登记。同时,有关部门将通过入户调查、信息比对等方式开展联合集中核查工作,对不作申请审核登记、报备登记或者隐瞒不报的,将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请各承租户配合开展本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对举报情况将予以保密,查证属实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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